捐贈型公共藝術案例觀察一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有捐贈條款,其要求受贈單位要擬具“設置計畫書”並至文化局審議會進行審議。
但一個市府這麼大,鞭長莫及;許多社團如扶輪社等以及各企業家們常常捐贈作品,但文化局過去大多不知道,也更不可能有所列管。
根據台北市政府的內規,任何下屬單位要接受捐贈前,必須進行公共藝術審議。當最大的老闆的命令一下來,各局處就得乖乖遵守。
本案是扶輪社捐贈案,搞了很久才通過。受贈單位是台北市公園路燈管理處。原來扶輪社大老們以為其“影響力龐大”,講一講就行了,沒想到踢到鐵板,最後只得乖乖照步驟審議,歷經近2年才完成捐贈。
本案已經沒有扶輪社那一個標誌的“大車輪”,其暗示生生不息的前進的大輪則融合在整個造型中。原設計的確有大車輪,而且樣式大概就是一種普普化的卡通造型,因為屢試不過,在絕望之下,才找到我來協助看能否找出方法。我的建議就是換作品、換藝術家。折騰了一年多前,歷經許多波折...最後終於圓滿達成。
藝術家:羅傑。捐贈時間: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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