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台灣燈節衍象設計的Twilight和葡萄牙Fahr021.3作品Eclipse之間智產爭議的討論

image

 一、前言  

台灣2018年燈節衍象公司受委託的作品曙暮輝(twilight),於2018/2/28被葡萄牙藝術團體Fahr021.3指摘抄襲其作品”Eclipse”;3/1衍象設計及發表相關論點,保證其未參考任何Fahr021.3之作品,並說明其參考對象為1970年代的Morille Lamp。本文論述如果葡萄牙公司跨海進行官司訴訟時,其法庭辯論焦點為何?

image  image

假設: 如果葡萄牙公司Fahr021.3主持人Hugo Reis ()以法律行動控訴衍象設計()以法律行動控訴衍象設計(乙)違反智產權,雙方的攻防及論述會是怎樣進行? ( Hugo Reis/FAHR021.3 vs. Fab Craft Design Lab.) 。也假設此案是進入採較高標準的管轄權國進行訴訟,其整體關鍵爭執之關鍵因素為何? 又如果雙方經由法官判定其相關法律後果為何? (圖.1衍象設計、圖2.Fahr021.3 設計)

 

 二、智產權訴訟的法律要件

2.1爭議物件是否應該被保護?

被保護有兩個要項: 1. 甲方有著作權,且有效。2. 此著作權可被保護。

以此案甲方必須提出他有效的著作權;在美國一般透過智產局圖形註冊達成,在台灣沒有此機制。此案不清楚葡萄牙藝術家是否有註冊? 但沒有註冊,並不代表甲方不能提起智產權興訟,只是若獲勝訴賠償方式不一樣。

 

接著,訴訟關鍵則為,此“作品樣式“可否被保護?一般原則為「原始及概念性」、過於「抽象性」的不受保護,但是如果具有「個人風格」、「特殊性」則可受保護。法律攻防時法官會關注「想法」或是「具體表現」(idea /concrete expression) (因為立法的原則一方面要防止侵權行為,但同時卻又要適當地開放以鼓勵科學及藝術的進展)。所以這一項檢驗成為訴訟中最重要的關鍵。法官所用「抽象」或是「具體表現」的說法,將成為判別設計作品是否應受保護的決定觀點。

 

此外法官會認為「原創性」( original work of authorship )足夠才讓著作權受保護,因為著作權保護是排除「不論以任何形式–論述、解釋、圖示、或隱含其中所呈現在作品中的任何想法、流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則或發現」。此時乙方策略應會舉出歷史案例、甚至招來藝術史家作證,來說明甲方作品應該「原創性」不足,不應受保護;在此案中乙方對於他們原創,一定會提出1970年代出現類似此創作的 Morille lamp,此部分會加強此造型非原創的論述。(圖三) 甲方應該會以另外證人回應。[1]

 

在此案例中,圓球體絕對不受保護,但是管狀組構出圓球體、且內部發光,應該有極大機會會被判定甲方創作具可被保護性。但如那一盞燈的說法可被接受,就有可能判定此造型不受保護。

image   image  image

2.2原創來源的鑑定

甲、乙雙方都會提出創作來源 - 原創性( original work of authorship )– 一般是提出圖源、草圖、以及相關說明。甲方因作品出現較早,且是長時間爭取經費以及測試,且廣為流傳,其原始資料應該非常充分。此時乙方衍象設計提出了以下設計圖 (圖四、五),試圖證明他的原創性。同時加強其原創論述的策略還包含提出他們於2015年已經展示過的作品「生命的叢集」 (圖六)以及更早2004開始嘗試的燈具作品;在此作品中已經開始即以筒狀模組做球體造型的幾何結構組件,並嘗試證明對數學幾何形體的數位化製造可能。(圖七)

image  image

(關鍵因素1) – 時間性以及接觸性,乙方如何證明他創作的時間要早於甲方, 同時他沒有接觸到甲方的創作。

如果甲方提出的證人以及網路資料證明乙方extensively access 他的作品;或是甲方有員工離職到乙方任職,或是提出乙方電腦硬碟中存有甲方設計相關資料,將關鍵性的給予法官認為有乙方侵權可能的印象。以此案件而言,據說乙方有機會接觸到在甲方公司工作過的夥伴, 此部分可能為甲方用於支持此案的被接觸機會較深的論證。

(關鍵因素2) –「描繪」(trace)因素;在侵權訴訟中,原告證明了被告的確或有機會接觸到原告作品,還要證明被告以「描繪」(trace)的方式移接到被告的設計上。如果不是以「描繪」方式移植原著作,那就要指出被告是以衍伸作品的方式侵權原告著作。以此案甲方應該會提出極為明確的「描繪」元素,同時會舉出乙方的獨特(unique)「整體立體組合」也是一個「衍伸下的作品」。由於兩作品具視覺( V.A.)相似度,此「衍伸」的論戰將會延伸到「相似」(similarity) 的討論。

 

「描繪」測試中所具有的觀點基本上所建立「圖樣類型」的分析,它的基礎和指紋辨認、臉型辨認術其實沒有什麼不同。當一些重要的「參考值」(reference)形成「吻合」時,這兩者的設計幾乎可以稱得上是有侵權可能的基礎。

 

乙方的辯證一樣會依賴它具有原創的說法以及資料;此時這一份資料要越能夠詳盡,才有助於免於敗訴。此時在真實訴訟中有一種策略,那便是乙方訴諸他們「合理使用」(fair use)。這是當乙方認定他們已經有敗訴可能的策略,其訴諸的是較低金額的賠償或和解,但是因為只要乙方案件有獲得商業利益,「合理使用」的說詞,不可能被接受。由於本案乙方已經公開辯論他們絕對沒有接觸(access)到甲方作品,甚至公開所有設計流程,本案的乙方看似已站在較有利之狀況。

 

2.3 相似度檢驗

「相當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是著作權檢是最終的關鍵。和商標權檢視的原理稍有不同;違反商標檢視的是相似(similarity),只要產生「困擾」(confused),侵權即成立。

「相當相似」的檢驗會聚焦在檢驗兩者之間設計想法的相似性,以及表現方式的相似性。雖然「想法」並不受保護,但是此項檢驗將明顯的可以對照出兩者在細節(細部)上的處理是否相近?如果細部都很接近,則將增強侵權的可能性。然而最重要的則是在「表達方式」的檢驗。這個檢驗有一個極重要的原則:「表達的相似性是藉由一般、具理性判斷能力的人對於作品中所呈現的造型做判斷。」但不論如何,在藝術侵權案件上,「相當相似」檢驗是最困難也是最具爭議,不止地方法庭及上訴法庭見解有衝突,甚至連學者、法律團體也有不同的觀點。

以此案而言,甲方必然提出其管狀細部的「相當相似」,但乙方會以其施工方式、設計工具、設計過程強調其差異性(圖八、九);甲方訴諸一般人的「理性判斷」檢視乙方的抄襲性;乙方會訴諸另一群「理性判斷」的人及其問卷,說明兩者的差異性。

「相當相似」最麻煩的來自於實務上的見解差異,是要以「對於個別且獨立元素的比較,還是要為整體性觀感來做比較?」但是目前法庭見解多會更加重視後者-「整體觀感」的比較:「將作品當成一個整體是更加重要,因為藝術家會將不可保護的元素組成可以保護的整體。」

image  image

從眾多建築或設計侵權案例中,我們似乎可以指出幾個「特性」:

(一)被送進法庭的案件都具有被合理懷疑有侵權嫌疑的可能,因為原告大多能證明被告對其設計確實有所接觸,於是被告的「信任度」(credibility)變得相當重要。

(二)被送進法庭的設計,原告及被告的設計的確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度。

(三)法庭目前的檢驗觀點將藝術品視為一個放大的「產品」或是「工業設計」,其檢驗理念及技巧延續這一類商品的檢驗觀點及判例。這種技巧的原理在於認定「知覺性」(perception)而非「推理」,才是一般人們理解事物的基點。正是由於這些特性,法庭所用的「描繪」(trace)測試具有其極大的意義,因為證明被告是否「描繪」原告的設計圖,同時可以相當地檢驗被告的「信任度」。

以本案而言,「相當相似」的檢視絕對會落在管狀體以及圓球體的關係;由「知覺性」以及「整體觀感」去檢視其細部以及其組成線條,其相似度是有的。

 

  三、結論

我不是法官無法判定本案是否侵權,但是衍象設計的Twilight會被質疑侵權是有其道理的(知覺上、而非法律上)。當然以上見解也不太會是發生在台灣的法院;台灣對於此種侵權一般藝術家大多就是生氣、抱怨、了不起訴諸媒體;而隨數天過去,此新聞就煙消雲散, 不了了之。其原因是,就算有案例進了法院,也判侵權,但其賠償金額都不會太高。

 

但在美國或日本,如有確認侵權著作權,其賠償金額、加上精神痛苦傷害、再加上名譽受損的金額都是天價。我看過一案例是賠償580萬美金;其一場官司就可以讓一家公司倒閉,一位藝術家由專業領域完全被排除。台灣藝術家真的不可不慎。

 

2018415日台灣桃園市永安區海螺館案被指控剽竊英國東倫敦大學學生「mik3yon」個人IG上的設計圖。(10)此案一樣經過媒體戰,接著由市府委託桃園建築師公會進行兩次鑑定,其最終鑑定報告說明: 「經比較得標廠商與英國東倫敦大學學生IG作品,包含各視角2D圖、3D模擬圖及實體模型等,認為兩案雖皆為曲線式規畫設計,但整體造型、形構邏輯、空間尺度等都有差異,且此海螺園區設計經專業技術實質規畫,與學生作品個人概念創作也有不同」。此案未進入法庭討論,鑑定的實質性也難以釐清真實的相關,但不論其真實為何,只要被指摘為侵權,傷痕都已經造成,且非常難被彌補。

也因此,智慧財產權已成為設計師們極為重要的學習課題;一旦沾惹上智產權爭議,對於個人或公司都相當麻煩;尤其又有國際因素的涉入時,其相關議論又會引起媒體關注,而衍伸超乎法律層面的問題。作為一位創作者必須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創作不被侵權、也要防止他人對其指控。因此創作者要隨時記錄創作歷程、收集過去創作之筆記、草圖、或以數位方式收集,以確保相關爭議出現時能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智產權指控成為商業競爭的手段的年代,也在國際資訊通更加頻繁的時代,趨吉避凶的態度及做法是身為創作者都要謹記的要事。

image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鑽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