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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再生: 希望或失望 ?              

   可能是道路和天空的圖像    可能是摩天大樓、建築物和天空的圖像                               

「都市再生」理論基礎是都市猶如一個生命體,它隨著時間的變化,並定會經歷許多猶如由生到死、由繁盛到老化變化,因此他需要一定的動作及手段,來面對時代的需要。而都市的發展必須要透過許多不同的技術手段來達到防災、生活品質改善、產業競爭、社區生活維繫、都市景觀提升等等有利於都市繼續發展的結果。

以此如此「善」及「美」的承諾目標,都市再生無疑的應該是一個美好的政策,而其結果也必然是永續的好成果。它的成果應是被期待;它的價值應被接受;而其成果也應該毫無疑慮的成為每一位城市的居民夢想的一部分。

然而,這夢想及期待似乎有些陰影。

 

都市再生之「迷惑」?

話說都市再生應該是一個理論及實務上都應被認可的好觀點,其衍伸的政策、法令及技術手段,也在數十年的實務操作中有所成果,但在各種論述及討論中似乎推敲出許多爭議的內容。政府在面對這些爭議雖不乏有許多回應及檢討,但整體而言,台灣的都市再生問題,必然的需要回到它基礎性的結構。

 

(1) 生活在城市街道才是「都市再生」核心

「都市再生」是在城市的生、老、並、死自然韻律,加入「回春術」,以期城市回復其往常活力及青春。但不論採用的「回春術「為何? 許多概念朝向以建物的改建、整修、維護、重建來達成回春。這些手段確實能達成物理性改善以及現代化理念下的成果,但卻也忽略了「都市再生」的另一個價值是把活動帶回城市、把宜人的生活顧固著在都市。當忽略了後者,將會導致為引導新建物進入基地的手段被刻意的放大,而成為以這手段駕馭理念的偏頗執行及決策。

 

技術性的偏頗其實來自於理念的不清及不確認。當政策依賴加速、鼓勵、誘使新建物、新建設快速的放入基地,以達成「都市再生」的結果,實則是一個「導果為因」的結果,而其後果有可能會是一個加速剝離生活的「貧血美麗之城」。

 

「貧血美麗之城」的結果,實則源自於西方國際式樣的悲劇;這尤其有以分區主義、汽車至上、效率功能的論述為基礎。然而台灣城市的真實卻在國際式樣的襲捲中倖免全盤淪陷。儘管大部分的台灣城市有著「分區」的實體,但其實人們的生活卻未因此被切斷於區與區的斷隔中。但如今台灣許多城市區域已經逐步被「再生」,或是藉「再生」之名而被「更新」。這結果絕對是無視於西方國際式樣城市失敗的結果。如今許多逐步出現在台北的都市更新案,已經出現將多元、混合及迷宮式的生活,逐步清洗成為「乾淨」的街道。過去街道上的小理髮店、小餐館、文具店、水果攤在重生案完工後,便由街道上就此消失了。它們被取代的是一排美麗的圍籬、欄杆,或是綿延巨大空無一物的挑高大廳。

 

 

許多「潔淨化」街道生活的結果,實質來自於政策性的鼓勵。基於更新政策以及法條上的鼓勵,城市的發展更加傾向於效率性、大型化、單一性的迷思。例如,某些土地分區管制便會限制在都市商業區中,小型基地的開發,或是以容積獎勵方式鼓勵大型基地的開發。這迷思實質源自於壯麗想像的「都市美麗」。但是當城市一味的往這一個極端發展,將可能形成一個將生活逐出街道,或扁平化生活的結果出現。當自然、多元生活不存在街道時,如此的都市再生反而形塑了「僵屍城」。在台灣最著名的「僵屍城」通案,應該就是眷村改建。許多過去迷人及多元的眷村化成了一排排沒有生氣的巨大建築及大型廣場。

 

(2) 社會人類價值的依歸才是「都市再生」核心

每個城市、區域自有其社會性的差異;區域中居民結構、年紀、種族、就業狀況、收入狀況、現有產業結構、建物現狀等的數字都能透露出它的目前生活需要以及未來的需要。一個居住收入偏低、新婚家庭偏多、租賃率高、兒童比例偏高的區域,其暗示的「再生計畫」,是需要有幼兒公托中心、青少年的遊樂場所、圖書室,藝文空間、中產住宅、成人教育、社區就業、超市商業等空間等等。這樣的都市再生策略就可依循這地區的需要進行空間計畫的植。而在另一個區域,其區域人口老化、自有住宅率高的區域,它則暗示這區域的再生需要,必定與前者有差異。統計數字上的內容或是現狀所透漏的社會訊息,給予任何一個成功都市再生策略的積極線索。在一個缺乏社會價值的都市再生計畫中,則將嚴重的扭曲人的真正需要,而其所建立的將是不具人性關懷的城市。

 

兩方面的社會承諾須被建構在「都市再生」思想核心: (1)多元差異、(2)「家的承諾」。在此假想一下爭議的空軍總部重生案。它應該賣掉給建商來蓋豪宅,於是政府將可獲得最大財政利益;還是,應該發展大型商辦空間;或是,它應該部分進行青年住宅及部分作為商業空間;或,它根本應保留而成為公園綠地? 重點是,政府的決定將告訴他的市民,它是以甚麼價值作為思想,而作下的判斷? 如果它是源自於一個具有社會多元差異性觀點下的判斷,那麼這塊土地,應該就不會走向蓋出壯美豪宅的計畫;而是,它的發展應該是會讓一般市民都可以使用、穿越及居住的空間計畫。

 

至於「家的社會性承諾」更是一個目前「都市再生」策略中,很少形成價值。在台北常聽到的防災型、都市美麗型 (「台北好好看」)、「綠建築」、「環境永續」等的說法或以獎勵政策鼓勵加快再生計畫的推動,但如何成為真正「宜居」、「適居」的都市再生策略? 無解。要不只是口號大於實質成效,要不只能暗藏在社區營造的小規模努力、或是根本只能進行一些實驗型的游擊戰。想想看,一個住家周圍住著退休老爸、媽的長照中心,有我家幼兒的公托中心、有走路可到的超市、有著社區型的醫院、有著共同經營的市區農園、有著收集回收物的收集點、有著市民閱讀及教育中心,同時社區中以腳踏車道連貫,而所有的機動車輛只能停放在外圍區域或地下室。這樣以「家」為本、以生活為依歸的再生計畫,看來是多麼的美好。但它能否形成「都市再生」的政策呢? 難! 但其原因並不難理解,因為「都市再生」常攪拌的是「開發」的意志及「經濟政策」。在「經濟政策」以及「家的政策」的雙目相對中,「經濟政策」應該是占了絕對的上風。

 

因此,台灣當紅的「都市再生」,其本質上只是一個「經濟」的政策。看看政府總是嚷嚷著要將都更的效率納為經濟的產值,便可見一般。因此「都市再生」猶如一具巨大的魁儡,她有著巨大的身軀、嘹亮的口號聲;但他骨子裡,它多只是一個沒有靈魂的身體。因為當「家」不是這一個政策下的承諾時,「都市再生」頂多也只是一個破碎的居家環境改善工程。它只是一個能讓人快速得到一些經濟利益;或以一些麻醉、舒適的手段,讓大家做著「陋室變豪宅」夢想的方便之門罷了。

 

(3) 自由意志選擇下的「都市再生」才是合理的「都市再生」

許多社會事件,遙指「都市再生」的不公義性。但是難道要「不發展」、「不改善」才是公義嗎? 當然不是。而是對「都市再生」政策應該要的給予每一位參與者權力上對待的完整,以及自由意志表達的機會。目前「都市再生」政策中常出現的區段徵收,便常被詬病具有本質上的不公義。因為只有土地所有人才可分配;意思是說,這是一個最容易進行「清理」弱勢的積極性開發手段。甚至,就算小面積基地的分配者,也有很有可能在兩側整併基地的夾殺下,或是在開發商威脅下,便宜的將其土地「清算」出來。( 筆者在過去的審議經驗中,有發現小地主被迫賣出難以開發的問題 )

 

由於「都市再生」的技術手段極為複雜及專業,這過程又常衍伸許多中間人或是複雜的利益糾葛。一般人不要說無法全盤理解這其中的「奧妙」,連一些基本的概念都很難理解。許多爭議 – 由文林苑、華光社區、永春社區等這一些爭議頗大的都市更新案件,一直到許多看來平順且已經實質進入審議的案件,筆者親自聽到都更戶在不明瞭狀況之下被迫基於人情、吹捧、威脅、拐騙的情況下簽下連自己都不清楚細節的狀況下簽了同意書 (更新同意書、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書、都市更新事業計劃案同意書)。就算事後他們有所疑義,也都非常困難透過公聽流程提出抗議,或是以其他手段 – 含法律手段撤銷同意。

 

權力及資訊的不平等,是當前當政府熱頭上進行「都市再生」過程中,無法真正面對及解決的問題。儘管政府試圖設立公有的「資訊站 」(例如: 都更中心)或委託具公信力社團 (例如: 都市更新學會) 進行協調、對話、或協助規劃,但實質上大部分真正的玩家還是開發商。他們有著絕對的主場強勢。他們以買辦的方式主導著資訊揭露的方式、手段,或是刻意位移、模糊資訊的意義。在許多案例中,年老者成為這些無自由意願下的最大受害者,他們其實都是迫於被植於腦海中的話語壓力,在好像沒有選擇的情形下,放棄其他可被選擇的機會。

 

政府或實施者常會說他們基於改善生活條件、減災防災、都市美麗、城市競爭力進行「都市再生」的推動。但若如此,這一些接受到他們長年居住的地點有機會進行美好的重生時,為何他們不是先接受的多選擇性方案的建議,而是只能被放在一個系統中,面對只能接受或不接受的難題? 同時政府對於弱勢權利者,又將他們的權益放在何種對待的態度上? 政府或許辯稱他們的手段不足、工具不多,又礙於政策壓力(長官訂定的通過數額標準),無法有太多選擇的機會。但政府的態度才是關鍵。在這件攸關人民生存權上,「都市再生」進行的成功與否,其實仰賴的是長時間溝通、選擇的機制及創意的政策。但事實證明,目前政府的態度是尋求效率時間、有限選擇以及破碎的政策。

 

(4) 公有力量的強勢介入需放大為「都市再生」的宣言

「都市再生」政策及推動有一個巨大的死結;面對這個巨大空間結構改變的政策,官方的腳色及位階階級有個曖昧不明的定位。先檢視一下「公有」的腳色及意義。目前的做法是,公務機關在面對某一類型「都市再生計畫」時,會自行或委辦相關團體進行研究、協商、討論、財務規劃及計畫訂定;但真正的實施,包含正式規劃、設計、建造、權力轉換過程幾乎都以BOT徵求的方式進行辦理;甚至在產權清楚的案件中,公務機關便以其模糊的計畫訂定,直接在市場上徵求開發單位進行設計、規劃及建造。對於公務繁重的公務單位而言,這樣的過程既省時又省力,但這過程有個巨大的問題產生;在此方式的操作下產生的常常是毫無真實價值的「都市再生」; 同時政府似乎放棄了這一個重大政策作為某種「政治」價值的宣告。

 

作為公辦都市再生計畫有其政策宣告,以及作為平衡私有逐利化「都市再生」中過於偏頗於經濟面貌的好工具。這絕對是一個非常有效的政策工具。但真實的狀況是,我們的政府常放棄這些絕佳的機會。看看近年高喊都市正義口號下的「社會住宅」,便可見其自我繳械的可笑。在其審議中常聽到中央官員高喊的「生態」、「永續」社區以及強調正義的城市,但結果卻也只能哀嘆。我們公務機關訂定的計畫,以及BOT後設計出來的設計結果,盡充滿著無創意;這不禁令人懷疑政府是理想的創造者,還是業者的業績創造者。

 

作為具「公有」主導性的開發及再生計畫,之所以會有爭議,歸根究柢,其實是長官們的文史及社會價值的闕如;同時,他們在經濟利益論的放大及地方利益情節下的「單行」判斷。民主社會中,政府的腳色應當是具有被信任、被授予的價值塑造者;如果她也一廂攪和到「最大人民利益 = 財務收支利益」的戲碼,那和開發商、建商、私法人有何差異之處? 但倘若假設有一計畫的訂定是以「財務平衡」為初衷,而土地利用的「效能」並非經濟性,而是試圖形塑一種更好的生活方式 (例如: 生態社區),甚至擴及一種對於收入差異性社會融合性的城市實驗,那會有何結果呢? 那又何妨發展一塊30%全出售的高層、中高品質住宅,以平衡財務負擔;但另外的空間則以設計出極佳品質、多元尺度的全出租式公寓,以及社區商業空間及社區公共空間。但前提是這些出售式住宅的配置必須混入或不得切割開與周遭遭的出租住宅,而其一樓的門廳設計須和周圍的社區類似。如果我們還是只能絡繹不絕的參訪德國、北歐、法國、日本的成功案例,而不理解這些成功案例中,「政府」才是真正的關鍵。也正是政府的積極性,他們的「都市再生」才有了價值的回應。

 

由於財政的負擔,政府趨向於小政府的經營心態,它的工作就成了監督、管理、穩定運作的機械性工作。但如果施政內容要有所突破,還真的得仰賴的「私」單位的合作。這「公」、「私」的合作模式,一方面還是需要「公」的強力政策創意及理念導向,另一方面「私」單位還需要有好的及創意性的成果。這兩者缺一不可。一些公有基地的都市重生案件,常因為門檻極高,又受制於政策需要,最後也只能遭「私」單位「綁架」,不斷下修理念;但在另一些案件中,卻又常有計畫不明確,內容圖方便的計畫案件。這些案件就算被執行出來,也只是不太值得一提的都市環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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